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附件: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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