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健康体检,出具《健康证》。
二、体检范围:
以下人员从业前须进行健康检查:1、从事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饮用水的生产经营人员;2、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3、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4、从事一次性医疗、卫生、消毒用品及其材料生产的人员;5、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人员;6、其他要求体检的个人或集体。
三、准备资料:
体检者携带本人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
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编码项目名称单位价格说明
220800002彩色打印照片片8
120400002静脉抽血次5+1.5使用真空管每支加收1.5元
250305007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项5
250501025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项50
210102007x线检查次35+5照片35,加滤线器计费加收5元
110500001体检费(内、外(皮肤))次9
130800001建立健康档案(存一年)次5
以上合计 123.5实际收费120元
增查项目 单独收费
250403001甲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av)项7转氨酶异常者增查此项
250403017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项28转氨酶异常者增查此项
250501018霍乱弧菌培养项25+25鉴定加收25
接待办证对象(个体、单位)(一楼健康证办理受理处)
五、体检流程
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缴费(一楼收费处)
照相(一楼健康证办理受理处)
)
内科体检(一楼)
采大便、抽血(一楼抽血处)
x光照片(一楼放射室)
)
交表(一楼健康证办理受理处)、
体检合格者五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件
六、领取健康证
(一)领证时间
1、体检合格者:体检后第五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5:30可领取健康证。
2、体检结果异常者
(1)肠道致病菌检查可疑者:一般为体检后第五个工作日下午方可领证(领证前请电话咨询),确诊者需治疗复查正常后方可领证。
(2)谷丙转氨酶异常者:须加做甲肝和戊肝检查,甲肝和戊肝检查正常者方可领证。
(3)结核病、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经治疗复查正常后方可领证。
3、其它事项
逢节假日发证时间顺延;集体体检领证时间视具体体检人数而定(电话通知为准)。
(二)领证方式
请本人(被委托人)、单位凭收费收据在疾控中心一楼健康证办理受理处领取“健康证”,遗失收费收据者请出示受检者本人身份证办理。
三、其它事项
(一)办公地址
单位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邮编625000;
办公地点: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楼。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5—2220987 0835--222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