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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办证办事指南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5-11-18 15: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99项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1、有应邀或应聘医疗机构;

2、具有外国行医资格; 

3、申请项目安全、可靠、先进、必要。

三、申报材料

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疗团体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3个月内的健康证明;

6、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协议需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责任的承担);

7、外国医疗团队来华医师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

8、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外国医疗团队来华医师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上述事项的2、3、4项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或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863031

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话:      (0835)2230741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35)222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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