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婚产医学检查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
5、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7、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835)2227415
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话: (0835)2361927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35)2228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