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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5-11-17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二、申请条件

1、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所(站)、护理院(站)、其他诊疗机构;

2、符合《雅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4、选址、建筑、人员、设备、床位、科室设置等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4、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6、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

(三)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7415

雅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话:       (0835)2361927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35)222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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