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依据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府复决字[2012]10号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通告注销登记废止于2007年7月24日颁发的刘跃武《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国用登(2002)字第001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府复决字[2012]10号行政复议决定”。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的生效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规定,现将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2013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注销登记废止刘跃武《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国用登(2002)字第0018号通告”予以撤销。
特此通告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