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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回复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10-09 08: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尊敬的民建雅安市委员会:

你们在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促进小区依法自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中提出的关于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表示赞同。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建议及措施: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

长期以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在属地协调处理。对此,《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同时,《条例》要求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要发挥好“桥梁”作用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维护和管理中究竟有着怎样的职责?《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要履行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根据《条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有着不可忽视的“桥梁”作用,但我市部分小区始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对此,有物管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业主对小区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物业服务的接受程度不够是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的原因。

《条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或一定时间阶段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要联名通过书面报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并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召开。

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为有效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渠道做出规定:一是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是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是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落实《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房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四、健全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和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有效解决物业服务纠纷问题。成立市、区两级物业管理纠纷综合调解组织,在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托街道、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服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本质工作,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同时,欢迎和感谢贵委员会对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回复如有不尽之处,请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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