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雨城执字第1386-6号、《执行裁定书》([2013]雨城民初第1386-4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了王启华位于雨城区康藏路261号“碧雅园”4栋2单元1楼2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15.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给唐祥萍。由于相关当事人未交回原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于2010年3月8日颁发给王启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10]第27107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