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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放假期间工资计发有规定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9-02 10: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明确201593日全国放假1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近日,人社部发出通知,对20159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在9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将加强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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