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汉发经投资【2015】17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01。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四川汉源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四川汉源县
2.3 项目规模: 扩建汉源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1个、新建清溪110千伏升压站至汉源220千伏变电站单回110千伏线路30公里、配套实施通信线路2×32.4公里
2.4 计划工期: 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10月
2.5 项目总投资: 4225.00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自筹和银行贷款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3200.00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暂定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3 个(0至3个) 能源类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至少已完成3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100%(0至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2015 年8 月25 日17 时0 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比选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200.00元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地点为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 评审和随机选择
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90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 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四川汉源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芳草街28号
邮 编:
联 系 人: 高先生
电 话: 02885150292
移动电话: (仅用于比选网与之联系,不公开)
传 真: 028-83167061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第3.1款比选人对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得提出高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如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只能要求不低于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又如,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预备级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2008年来”、“2010年来”,是指2008(2010)年1月1日以来,下同。
(4)第3.2款和第3.3款对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至3个,即比选人可以填0个、1个、2个、3个。业绩填0个的,即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具备此项业绩。业绩填0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只要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就有相应的招标代理业绩。
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规定,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6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规定,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的,为年检不合格。
(5) 申请人不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代比选人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6)第4.2款“比选服务费”包括比选文件费、电子比选费、网络服务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批复确定。
(7)比选人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决定评审和随机抽取的地点。但比选人确定的评审和随机抽取地点必须有能够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应有监督人员到场监督。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备案时对评审和随机抽取地点有规定的,比选人应从其规定。
(8)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比选文件的,经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后,撤销已发布的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通知已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并重新发布比选公告。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比选人承担。
(9)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应仔细核对比选文件(特别是上传给川报网的有比选人单位章和签字的封面、第一章“比选公告”和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处理。
(10)本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以上”都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