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的批评》已转我局主办,经会同市国税局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政策情况
目前国家的18个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中,有3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来实施的,其他是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在改革期间可以由国务院订立条例,修改税收政策。
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目前,税法在我国有不同层次,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我们基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需执行规定。法律、法规对以前年度有无追溯力,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确认。
二、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规定,我市包括瀑布沟电站在内的部分企业符合执行范围。因执行该政策,对我市财力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为此,我局一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14〕129号)要求,以《关于报送全国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的函》(雅财函〔2014〕181号),报送《关于暂缓执行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议案》,提出建议雅安市暂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文件。二是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在雅安调研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时,按市政府安排,我局将我市执行国家大型水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面临的困难作了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雅安市暂缓执行财税〔2014〕10 号文件,得到罗副主席的高度重视,在座谈会上要求雅安提供相关的情况,帮助我们反映。我局已按程序上报。三是以《雅安市财政局关于给予执行国家大型水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力补助的请示》(雅财预〔2014〕34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加大对我市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的请示》(雅财预〔2015〕25号),向省财政厅专题汇报我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执行国家大型水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造成我市水电行业增值税大幅减收。由于我市财力总量小,可调控财力不足,财政筹集资金、实现灾后重建项目资金闭合面临巨大的压力。汉源是水电库区移民大县,对相关事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为保证我市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机构日常运转,恳请省财政厅给予我市执行国家大型水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各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已按程序将你们意见呈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今后,我们将继续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汇报,争取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更好地为雅安灾后重建和后发追赶服务。
再次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理解、支持!
以上复函如有未尽之处,请函告或电告。
联系人:市财政局财政法规科 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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