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最近,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50元(每日57.5元)调整为1380元(每日63.4元),增幅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2元相应调整为14.4元,增幅9.09%,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但不包含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