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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增至966元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7-17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50元调整为1380元后,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提高。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70%执行,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6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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