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建局(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