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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雅安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5-06-25 09: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庹庆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电动车和人力三轮车管理的建议》(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75号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按照部门职能,经研究,我局对《建议》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据粗略统计,目前雨城区有电动车8万余台,其中登记注册的有1万8千余台,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标准,上述8万余台电动车绝大多数为超标电动车。雨城区登记注册人力客运三轮车有880辆,非法经营的“黑三轮”有300余辆,大多来自于名山、天全、芦山等地,淘汰的老旧人力客三轮经改装后流入雨城区内。在当前道路交通形势下,电动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成效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亟需在政策规范、管理机制、管理措施和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由于电动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在政策依据和管理机制上存在一定差异,应该分别从电动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两方面来进行管理。

一、电动车的管理

纵观全国较为发达城市的管理模式,多为以“分类处置,规范管理”等措施为主,即让过渡使用期后的超标电动车强制退出交通。眉山市作为四川省内电动车管理较为规范的城市,成立了市级公安交警部门直属机构的非机动车管理所,专职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参保、注销等职能。今年3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川公发〔2015〕20号)和《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了源头管理的责任主体,限制了超标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电动车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该工作方案附于文后。超标电动车将在今年6月1日起不得在省内生产和销售,民众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在今年8月31日后不得登记注册且不能上道路行驶。此项工作在各职能部门间形成有效配合后将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上堵住源头漏洞,减轻管理重担,指明管理方向,积聚管理力量。

除了政策和法规上的保障以外,您的观点和我们的工作谋划有很多契合之处,结合您的观点,我们认为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电动车管理工作,形成相互补充和促进的管理效果。

(一)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公安、经信、工商、质监、保监、交通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电动车的管理各司其职。

1、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公安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的要求,适时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针对电动车闯红灯、随意调头、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酒后驾驶、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纳入摩托车范畴管理的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通过整治,营造出对电动车严格管理的氛围,消除驾驶电动车不受交通管理的误区,进一步规范行车秩序。在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的基础上,公安部门要根据中心城区道路实际情况,划定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限入区域,逐步淘汰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同时,公安部门要成立新建制机构负责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专职管理。

2、经信、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本市企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从严处罚。同时,由质监部门取消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谓“电动车”备案。

3、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店铺以及维修店铺的监管力度,严格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代上外地号牌、制售假冒号牌等违法违规行为,切断超标电动车流入消费市场、违禁上路的源头。对违反有关工商法规的,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公安交警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要依托“带牌销售”模式,将电动车登记注册窗口开设在交通方便、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方;加强对上牌登记车辆的查验工作,严格按照电动车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牌。考虑到对车速、车辆质量的实测查验实效性较差,建议调整对车身长度、宽度、高度、中轴宽度、轮胎宽度等查验,防止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和“轿车化”倾向。同时,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还应当从电动车的注销环节上入手,与环保等部门建立废旧电瓶收集和回收的管理机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对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行依法打击和取缔,对非法营运的残疾、贫困人员,要依托民政、社区等职能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提供技能培训机会和就业机会,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困扰我市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营运问题,提高道路通行率和安全性。

6、保监机构要指导保险公司针对电动车制定较为优惠的投保方案,建立畅通、便捷、快速的理赔渠道,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电动车续保政策,避免出现断保和漏保。

(二)引导群众树立正确观念政府要整合宣传力量,利用公益广告、新闻媒体、社区、学校、单位等渠道加大电动车相关管理法规和出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树立规范使用电动车的守法意识。第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向广大群众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消除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内燃观光车等“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担责任”的错误认识。第二,要加大路面引导营造有序环境。我们将结合交通文明行动计划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文明引导,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群体,采用灵活恰当的方法,达到教育和自觉抵制的目的。第三,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从交通事故理赔的角度,让群众能够感受到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难,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支持公安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按照现行相关规定,非超标电动车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获取道路通行权力,公安交警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因此,我们将主动会同住建部门对中心城区的非机动车道进行合理优化,最大限度地开设非机动车道,尽量消除非机动车道断头路,充分保障非超标电动车有路可行,改善路面通行秩序。在规范管理电动车的同时,还要树立公交优先理念,进一步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中的优先地位。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公交接驳线路建设,拓展延伸城郊住宅区和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大力加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提高群众对公共交通的优先选择和依赖程度,着力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二、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

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的出行难题,但是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欠缺,人、车、路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城市道路堵塞严重,加之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提高车速、未经许可上路营运的“黑三轮”、不遵守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随意穿行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对城区交通安全畅通构成较大威胁。公安交警部门自2012年以来多次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秩序的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共收缴电瓶1200余组、电机213个、暂扣三轮车(含黑三轮车)657辆次,督促车辆所有人自行切割、报废黑三轮47辆,联合工商管理部门整治非法加改装店铺2家。2014年11月,我们配合雨城区人民政府人力客运三轮车整治办公室顺利完成了对1761台人力客运三轮车换发新式车辆的工作,登记注册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过“二合一”的形式减少到880辆。由于市场需求较大,合法人力客运三轮车租金较高,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办法形成较迟,行业监管能力较弱,行业自律不到位,造成一些不法商贩和个人将名山、芦山、天全等地的废旧人力客运三轮车收购至雨城区,经过加改装后擅自上路营运。粗略估计,目前雨城区中心城区内有黑三轮300余辆。

在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实际管理工作中,我们也感受到有一定的难度存在。三轮车驾工人员多属生活较困难,负担较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身有残疾的社会底层人员,对民警的教育敷衍态度突出,对执法查处对抗情绪严重,其中不乏上访人员和重口人员,对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2015年2月12日,雨城区人民政府出台了《雅安市雨城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成立了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明确了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在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营运和处罚提供了规章依据。但在管理的联动机制上,管理合力尚未形成,我们已多次向雨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立一支专业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队伍,由涉及的职能部门派员组成的建议。交警直属三大队的职能范畴将会涵盖非机动车管理,管理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我们还应当看到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和电动车的管理有相似之处,都必须从源头管理、教育宣传、专项整治和发展公共交通等方面入手,但是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工作又有其群体特性和行业特性,即对三轮车驾工人员的管理和行业管理。

(一)三轮车驾工人员的管理。由于三轮车驾工人员从业门槛低,无技能要求,流动性强,对驾工人员的管理一直处于无具体行政部门管理的缺失状态。因此,要加强驾工人员的管理就应当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指定某职能部门牵头和监管,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和实施的管理方式对驾工人员的从业资格实行准入许可和定期审验,从而开展驾工人员的从业素质、交通法规和社会文明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才能将已制定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年度累积记分抄告等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行业管理。按照《雅安市雨城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成立由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人员参加的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并在雨城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的指导下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中,管理办的粗放式管理和行业自律效果不明显,导致源头管理、驾工管理、落实查处等没有有效开展和规范,甚至随意而为,任其发展,如在经营者承诺书中明确要求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加装电动装置,违者可以被取消其经营权,但因处罚矛盾大,利益受影响群体呼声高等原因,没有执行处罚措施。

总而言之,电动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规范化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对整顿非机动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不断创新,克服困难,在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下,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广辟管理措施,推动电动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系人:王思翔             

联系电话:2308367

邮政编码:625000

通信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雅洲大道457号

附件: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委员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川公发〔2015〕2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监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同)管理,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以及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2015年3月11日

 

 

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省电动自行车迅猛增长,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出行。但是,最高时速、整车质量(重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具有机动车属性但又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问题突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频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伤亡率较高。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在管理制度上有缺陷,导致日常管理难以有序进行,其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查缉难、取证难、处理难、理赔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在我省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厅副厅长袁刚任组长,省经信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冯锦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洪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秦长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副局长杨立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在上述5委厅局内分别设置职能组。

综合协调及注册登记组:由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叶建昆任组长,负责“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路面管控工作实施督导检查。在公安厅交警总队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草拟综合性文件、工作简报;组织督导检查、考核通报等。

生产情况检查组:由省经信委轻工纺织处处长吴定华任组长,负责协调省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

销售情况检查组:由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夏冰任组长,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

产品目录编制组:由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刘红宁任组长,负责协调省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建立本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办法;负责发布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

保险保障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产险处处长张锐任组长,负责协调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保险制度;指导各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优化承保和理赔流程;指导保险机构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路面管控等环节,推进电动自行车参保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在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方面双管齐下,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改变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失管、失控、无序的状况,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分项目标:

一是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是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三是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是自《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从4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公安部门:一是要摸清底数,依托乡镇村社和街道社区清理排查本辖区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数量;二是要向公安厅交警总队申报制作本地所需电动自行车牌、证数量;三是要科学合理确定上牌点位,并做好点位设备、设施、标牌、公示宣传内容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能正常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四是要组织对民警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实战培训,尽快熟悉注册登记标准、工作流程、要求以及登记软件的操作应用。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市场的监管;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质监部门:摸清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省级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保险政策。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部门: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路面整治工作。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如发现未经省工商部门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要告知车主敦促经销商提醒生产企业到省工商部门申请公告。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检查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机、电池等部件是否取得“3c”认证。保险机构:要积极为电动自行车办理保险业务。

(三)检查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公安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综合论证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超标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并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各地经信、质监部门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生产企业;各地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

(四)督查总结、完善制度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现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整治工作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求得支持。要参照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做法,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落实公安、经信、工商管理、质监、保险监督、宣传、维稳、环保、交通等部门的职能职责,落实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将综合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工作是整治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注册登记点位、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倡导、鼓励公众对违规生产、违规销售、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形成人人杜绝违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维稳风险评估。整治工作将对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带来影响,各地要在维稳办的领导下,对整治工作的每一阶段开展维稳风险评估,尤其是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快递、物流等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制定维稳应急预案。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建立联合检查处理机制,形成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

(四)严格督导检查。综合整治期间,各职能组要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持续开展对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各地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赴各地检查督导。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以及销售产品的电机、电池等部件未取得“3c”认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切实消除路面安全隐患。

凡发现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要依法予以扣留;发生事故的,按照机动车属性认定事故责任。

(六)逗硬工作考核。对各市(州)的“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纳入督办事项督办,并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范围,严格逗硬奖惩,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对“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每月将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排名,予以通报。

(七)及时上报信息。各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情况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每月25日前向设在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上报当月工作情况,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应包括核发牌证数量、质量情况,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比例,投保情况,查处违法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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