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我市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二)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15〕19号),提出“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市、县(区)共同设立总规模3亿元以上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接受转贷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府金发〔2015〕17号)。
(三)操作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收回再贷提供的短期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收回再贷的周转,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资金缺口。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为企业收回再贷提供平价过桥资金,全市设立3亿元以上的应急转贷资金。主资金池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合作银行按照1:5的比例匹配贷款资金组成,该主资金池主要满足市级和雨城、名山、经开区的企业资金需求。各县也应分别设立1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分池(考虑各县实际,可逐步到位)。市、县资金池之间建立调剂使用机制,各县自有资金使用完后,可通过协商调剂使用市级及其它县资金。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委托雅投公司作为市级资金运营单位。
资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天,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收息,超过20天部分将按规定加收罚息,收入按资金来源分配。《办法》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修改完善或失效,失效时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二、“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这条措施主要涉及三个产品: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24日,省政府金融办、省保监局联合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征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函》,征求各市(州)是否有意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1月26日,市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回复,同意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雅府函〔2015〕22号)。省政府金融办支持我市学习借鉴“宁波模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政策依据。
《雅安市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雅安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操作办法。
由于抵押担保不足、银行授信不高的小微企业及三农客户,无法在银行取得贷款的,现在通过购买保险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为增强银行、保险开展此项业务的信心,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对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无法追偿的债权给予一定补偿。
(二)“助保贷”业务。去年我市开展了“助保贷”业务,分别在城商行、建行各存入1000万元“助保金”,开展此项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要提供40%的抵押物,就可以在市建行或城商行申请单笔500万元以内的贷款。今年要进一步发挥2000万元“助保贷”资金作用,引导和推荐更多中小微企业入库,努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补贴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行正在制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适当补贴。
三、“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我市出台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政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川府发〔2015〕17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5〕1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15〕19号)。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雅府金发〔2015〕18号)。
(三)操作办法。
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主要措施有业务补助、风险补偿、税收扶持等,促进其担保放大倍数逐步达到8倍以上。从今年开始,财政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年末担保余额增量的3‰-5‰进行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域外融资性担保的代偿实际损失进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意见》只涵盖了市本级和区的担保机构,各县可参照制定本县的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办法。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这条措施主要涉及两点:
一是针对间接融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研究出台我市金融服务创新奖励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针对直接融资。根据《雅安市新型工业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市工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通知》(雅工业化[2014]5号)文件,在我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挂牌融资的,奖励50万元。我市企业异地“借壳”挂牌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雅安并在雅安纳税的,或市外挂牌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雅安注册并在雅安缴纳税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支付。这里要说明的是“四板”挂牌奖励政策,省政府金融办在2015年1月29日下发《关于严格禁止省外区域性交易场所跨区域开展业务的通知》,我市企业不得到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交易场所挂牌,奖励政策只针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挂牌融资的企业。
五、“扶持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
由市财政出资,拟设立首期5亿元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