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必要性
现行药品政府定价的弊端: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
二、药品价格改革前,我国药品的定价形式
药品价格放开前,我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主要为医保药品、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血液制品、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这四大类,共2700种左右,占市场药品的23%左右。其余77%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本来就是放开的。
三、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药品的价格由人社部门制定医保支付基准价,医院采购时围绕医保支付基准价谈判,加强医院的议价动力;二是专利药和独家药则引入多方谈判机制,形成合理价格;三是血液制品等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四是一类精神、麻醉药品基本沿用现行政策。五是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四、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如何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取消政府定价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责任主体:卫生计生部门)。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责任主体:医保部门)。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责任主体:卫生计生部门)。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主体:价格主管部门)。
五、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不会大幅上涨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做好市场监管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七、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监管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八、价格主管部门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