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5〕59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府发〔2014〕15号)要求,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5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8ug/m3。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和列入省政府“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2015年要求完成的减排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1.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继续落实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整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争取做到“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且车身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牵头单位: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继续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继续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篷、防风墙等设施建设,实行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推进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加强执法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2015年底完成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强化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铁合金、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我市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整治燃煤锅炉。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按时限要求执行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纳入淘汰范围(城市建成区10蒸吨/每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并切实落实,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采取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重点推进不达标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市公安局在9月底前制定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方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改造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机动车环保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继续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核发率,做到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达标油品,加快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在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着力开展农作物禁烧监管和秸秆综合利用。
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完善联动机制,加大春、秋季秸秆禁烧关键期巡查频次,及时制止和查处秸秆焚烧行为。深化秸秆综合利用。在巩固现有秸秆利用成效基础上,大力开展秸秆还田、秸秆饲料、秸秆肥料、秸秆能源化、秸秆建材、食用菌培育等综合利用和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切实强化清洁能源利用。
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大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力度。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入选率和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新建煤矿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15年底,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个参数指标(so2、nox、o3、co、pm2.5、pm10)监测能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预警预报机制。加大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人工影响天气干预力度。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各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抓好实施。〔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动,将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县级相关单位、企业,纳入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联动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区域、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三)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统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以构建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体系,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