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天全县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抓手、硬措施,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不让落实“两个责任”成为“镜花水月”,通过探索、借鉴和实践,开启明责、定责、履责、督责、追责“五责”递进程式,推进“两个责任”落实落地,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
一是厘清责任“明责”。把责任放在心上,解决不具体、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切实做到了人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印发《天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一览表》和《天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一览表》,分两个层面,厘清了县级、乡镇和部门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分管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2014年,落实县级层面的县委主体责任13类35项(其中:县委班子6类20项、县委主要负责人4类9项、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3类6项),纪委监督责任6类16项;落实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15类38项(其中:领导班子7类21项、主要责任人4类9项、班子成员4类8项),纪委(纪检组)5类13项。
二签字背书“定责”。把责任令在头上,解决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采用签字的形式背书“两个责任”,强化了担当意识,完善了问题倒查机制,实现了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促进了责任担当、监督到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制定《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和《天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责任书》,由县委书记、县长与县委、县政府各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领导班子与所分管联系的乡镇、部门“一把手”(负责人),乡镇、部门“一把手”与村社支书、主任层层签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制定了《天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责任书》、《天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六项承诺承诺书》、《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督责承诺书》,由县纪委书记与乡镇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别签订。
2014年,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若干,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分别作出了“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持有会员卡”和“不收受、零持有红包礼金”承诺。
三是述责述廉“履责”。把责任扛在肩上,解决不重视、不安排、不行动的问题,实践了县纪委对县委的同级监督,强化了县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制定《天全县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进行书面报告和会议两述。实行每半年一次书面报告,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职),定期向县纪委递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报告、个人事项报告。坚持每季度一次述责述廉,由县纪委在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中确定述责述廉对象,向县纪委全委会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情况,并进行民主测评,对测评结果较差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推行不定期会议述责述廉,县级领导干部,按市纪委要求在市纪委全委会上述责述廉外,由县委在县级领导干部中确定述责述廉对象,在县委扩大会上进行不定期述责述廉。
2014年,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分别在市纪委全委会上进行了述责述廉,13个乡镇、21个部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在县纪委全委会上行了述责述廉,全县近400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要求递交了报告。
四是监督巡察“督责”。把责任抓在手上,解决不落实、不负责、不把关的问题,开展监督巡察实践,督促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为监督巡察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工作基础。拟定《天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监督巡察制度》和《落实“两个责任”巡察方案》,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监督巡察,采取巡前发布巡察公告、公示个人报告,巡中大会述责述廉、民主评议测评,个别谈话走访、查阅佐证资料,巡后反馈巡察意见、督促问题整改的方式开展监督巡察,并将监督巡察结果将纳入所在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
2014年,对8个乡镇、4个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巡察,发现问题127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81条。
五是一案双查“追责”。把责任落在事上,解决不监督、不逗硬、不问责的问题,以“连带责任”形式,强化了领导干部按责履职、履职尽责、尽责负责,实践了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形成了心理震慑。出台《天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细则》,既查清当事人的责任,又查清相关领导的责任,明确了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办理时效、工作流程。实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乡镇和部门进行“一案双查”追责;实施责任倒逼,对发生“四风”问题典型案件、发生“庸、懒”典型案件、发生灾后重建典型案件、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进行“一案双查”问责。
2014年,对连续两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紫石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县农业局纪检组负责人分别实施了“一案双查”,给予组织处理4人,给予党纪处分1人;对2个乡镇、2个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实施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