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年2月3日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雅安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民政局
2015年2月15日
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和市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监督模式,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实行不直接分管,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主要领导不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主要领导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分管领导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奖惩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提出实施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部门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人事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主要领导不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由副职领导干部分管。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退役士兵安置费、军休人员生活补助、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日常公务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报销;日常公务支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支出,分管领导商分管财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日常公务支出10000元以上的,分管领导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第六条 主要领导不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原则上由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规划财务科及分管规划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需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直属单位、科室(中心)向分管领导提出,由分管领导向局党委报告,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财务印鉴不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承担的职责权限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最后决定。
第九条 主要领导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向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汇报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工作,并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十条 局监察室和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要主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未按规定决策和未执行集体研究决定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雅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