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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文新广局 发布时间:2015-01-26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按照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文办发[2014]27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雅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区文新广局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县区将辖区内农村地区网吧审批界定房屋属于“合法用房”的情况书面上报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特此通知。

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120


雅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文办发[2014]279号)精神,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

第三条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从严管理,规范秩序”原则,实施属地管理。

第四条  网吧准入标准

基本原则:取消雅安市网吧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台数不作最低和最高规定,取消最低台数限制。

(二)经营面积标准: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城市、乡镇审批标准一样。

(三)网吧设立地点审批标准:

1、上网服务场所不得设立在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即: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交通行走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62条件规定确定;

2、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3、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上网服务场所。鉴于雅安市地震灾后重建特殊性,请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地区“合法用房”的界定标准(譬如:“合法用房”范围指自建房、宅基地等),并书面上报市局备案后,依法予以审批。

(四)取消省、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连锁网吧企业设立的认定及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网吧经营管理

(一)允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4小时营业。

(二)允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场所必须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标准安装好视频监控设施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网吧审批流程

(一)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且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即:上网服务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等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网吧审批分为申请筹建阶段和最终审核阶段

筹建阶段: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现场勘验预约→场地初步勘查后,予以社会公示(如有异议,教育部门须出具《校园周边设立网吧征求意见书》)→公示结果合格后→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筹建批准意见书》→申请人开始筹建,办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

最终审核阶段:申请人持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现场复核审查→文化行政部门现场核查、验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决定,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载信息必须与场地实际信息一致。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长期。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载信息有变更外,一律不再换发新证或进行有效期延续。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补证,须提交补证申请书、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及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遗失的部分。

(四)网吧黑名单制度。网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或擅自设立的网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吊销或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网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六)文化行政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通过审批即擅自开展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阻碍文化、工商、电信主管等部门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雅文新广备[2014]1号(2014310日实施)作废。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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