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14章56条,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同时,将建立统一的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