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符合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同时附上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水电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开发权确认文件;
2.河流流域规划报告批文;
3.工程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批文;
4.水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批文;
5.安监部门安全鉴定审查意见批文;
6.电力公司并入电网运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批文;
7.银行贷款承诺批文;
8.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方案批文;
9.对大中型电站或坝高70米以上的需做防震抗震专题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四)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审查。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之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施工许可等手续;
6.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二、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应由国家、省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初审的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一式6份;
3.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初审。进行核准初审时,如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之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对核准初审同意上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初审不同意上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5.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2.市内跨区县行政区域、跨流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3.其余应予备案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备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3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上下载);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备案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4.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一是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二是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三是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四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五是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5.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