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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新规定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11-26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做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场交易(目前交易场所暂定为西南联交所),确保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三是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四是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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