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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蜂桶寨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1-21 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7-03-01失效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第27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给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活动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活动名称;

2、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

3、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

4、活动的目的、意义;

5、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7、活动的合作伙伴;

8、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9、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

10、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标本的,附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涉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提出物种的清单、数量和采集方案。

11、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

12、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及程度预测;

13、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

14、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

15、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二)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以机构名义申请的需提供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出具补正通知。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观测调查、科学考察,不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拟进入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需向雅安市林业局申请行政许可;

2、因科学研究需要,拟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观测调查、科学考察活动,或者拟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拍摄电影、录像、登山等活动的,由市林业局办理。涉及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先行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收费标准:在具体收费标准出台前,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与拟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府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电话:

(0835)13980178892

雅安市林业局野保科电话:(0835)2239616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林业局:(0835)2223477

地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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