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均须先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
第四条 我局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协助分管局领导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初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雅安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审签制度》(试行)规定的“四审”程序,将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与内容审查同步进行。
(一)初查 信息起草人员负责保密初查。
(二)复查 科长负责保密复查。
(三)审核 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四)审发 局长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定签发。
(五)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科室提出、局办公室报送至省档案局或市保密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初审,并征得其他科室书面同意后,按照程序报牵头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送局长审发。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我局将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
备和网络经费,督促网络安全管理单位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按照分解到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范围,检查我局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失密泄密情况,发现有可能失泄密的已公开信息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局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办理,违反保密审查相关规定的,按照《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档案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