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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4-11-20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入学、注册
1.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3.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4.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5.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2)高中阶段在籍的;
(3)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二)留级
1.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2.毕业年级(高三)学生不予留级。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3.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四)退学  
1.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2.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1)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五)转学
1.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2.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3.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2)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3)毕业年级学生;
(4)学生在休学期间。
5.转学办理流程
(1)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转出学校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自行联系学校或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六)借读
1.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3.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在外省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七)毕业、结业、肄业
1.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1)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2)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3)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2.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3.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4.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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