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一)凡干部任免或干部调动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部门。
(二)送交干部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四)形成材料部门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归档。
(五)对送交的档案及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