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查阅室和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二)库房内应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要求。保持库房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2-24摄氏度,相对湿度45-65%)。
(三)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五)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档案材料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六)干部档案的保管、借阅、转递,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七)要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八)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问和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
(九)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得私自留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