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申请条件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申报材料 |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
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及时审核通过;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再予办理; 3.经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4.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备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