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申请条件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
申报材料 |
1.本人申请书; 2.身份证; 3.住院发票; 4.准生证; 5.新生儿出生证明;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注:第2、3、4、5款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女性失业人员(或其受托人)持申报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金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