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委灾后重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有效防范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廉洁风险,着力构建廉洁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反馈“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切实把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根据市惩防体系办《关于印发灾后重建项目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预警,是指对全委干部职工在灾后重建中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错误苗头、错误倾向以及项目实施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进行分级警示提醒,预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委机关干部职工,分局职工。
第四条 委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委廉防办)设在监察室,负责全委机关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各科室密切配合。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六条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范围和内容:
(一)预警范围
预警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物资采购、重大资金安排使用和其他需要预警的有关事项等。
(二)预警内容
1、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可能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因工作失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审批项目(价格、收费等)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
4、灾后重建项目在规划执行、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重大变更等关键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信息;
5、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机关带来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7、违反办事程序或超越权限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被群众投诉或举报,经查实,尚未构成犯罪的;
9、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10、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对下属干部放松教育,疏于管理,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
12、在工作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难以补救的;
13、违反保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14、违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十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15、违反正风肃纪、止懒治庸专项活动有关规定的;
16、其他需要预警的事项。
第七条廉政预警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预警信息员实行严格选聘、动态管理。
(二)设立预警信息员,明确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预警信息员,负责本委预警信息采集工作。
(三)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业服务对象等不同层次中选聘一批特邀预警信息员,负责廉政风险预警信息的日常采集工作,并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及时整理上报。
(四)委廉防办设预警信息站点,负责收集各预警信息员采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筛选、梳理、汇总并上报委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预警信息员应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的人员。
(六)固定每月25日为信息上报日,如遇重大预警信息可随时上报。
第八条 预警信息员的管理
(一)岗位培训。预警信息员的培训由委廉防办负责组织,采取以会代训、定期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使其熟悉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要求及操作要领。
(二)加强预警信息的保密性。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途径:
(一)信访举报和投诉、政风行风评议、民主测评、意见信箱;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信息员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项检查、明查暗访、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
(五)其他部门、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干部管理权限,采集的本系统、本部门的廉政风险信息。
(六)其它途径。
第三章 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条 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行政过错行为线索或潜在的风险信息,委廉防办要对收集到的线索和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
委廉防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对移送的各类预警信息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根据领导小组的签批意见,实施预警;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提出预警建议,要求受理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并反馈预警结果。预警结束后,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进行沟通。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属于案件线索的应按照办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 委廉防办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监督主体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责任追究。
(一)书面警示提醒。对于情节轻微、接近风险临界点的现象与行为,及时发出《廉洁风险警示提醒书》,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某种情况或迹象,有蔓延趋势,反映出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问题,提出要求。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出的预警信息作出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今后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纠错。对于警示提醒后仍未纠正、情节较轻的,及时发出《廉洁风险诫勉谈话告知书》,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实施诫勉谈话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制定谈话方案。委纪检组就预警对象存在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提交谈话人。
2、确定谈话人员。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委纪检组组长,必要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及“一岗双责”的原则,请委有关领导参加主谈。
3、实施诫勉预警谈话。由委纪检组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并向谈话函询对象核实了解群众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向警示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责令纠错对象指出错误事实,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限时整改要求。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4、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谈话结束后,委廉防办要认真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对于谈话函询对象,在表中反映其承诺情况;对于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责令纠错通知书。
5、对预警对象实施首次预警谈话后,问题没有说清楚的,或者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可以针对相同问题进行复谈,切实达到预警效果。
6、谈话函询或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预警询问函或警示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委纪检组或监察室;责令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须立即整改,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交委纪检组或监察室。
(三)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超过风险警戒线,有明显错误和行为,但不构成违纪违规问题的,发错《廉政风险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对于有明显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于风险点排查不认真、防控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和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预警监督
第十二条 委廉防办要加强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的监督,会同各科室对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掌握动态,分析研判,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廉政风险预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预警对象所在的科室要对预警对象风险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和个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廉政风险预警、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预警工作结束后,按照一人一卷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整理后统一归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廉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