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根据《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在自收到归档文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归档文件材料应印制标注有文件名、责任者、成文日期、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所属盒号、本件件号等有效信息的文件封面。(封面式样见附件)
社会组织一项申报事项办结后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一“件”,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一次办理事项应将全部申报材料作为批准文件的附件),传真件复印后与原件作为一件处理。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件”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应与《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所列各项目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一致。
第六条 每件文件以棉线采用缝纫机轧边或用三孔一线方式固定,并按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以三位数编制件号,盒内文件件号从“001”起顺序编制并排列。通常一个社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拉通编一个流水号。
第八条 一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盒。如社会组织存续时间长,材料较多,可分别装入若干盒内。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并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按六位数排列,不足六位数的用“0”补足六位,如00123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第三位开始用“0”补足六位)。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分类编号排列。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盒号由正号和附号两部分组成。正号为五位数,第一位为社会组织识别号,“1”为社团,“2”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为基金会,后四位为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在该类中从“0001”起的盒号顺序号。一个社团组织登记档案有若干盒时,需编附号,附号为一位数,与正号用“-”隔开,附号从“1”开始顺序编制排列。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盒内需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应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内容。
后续追加的归档文件材料须在追加的同时补入归档文件目录中。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视补入目录情况,重新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或撤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档案移交后,对所空盒号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