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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来源: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4-09-03 09: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各县(区)农业、畜牧、农机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中央和省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县(区)制定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各县(区)农业部门应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筹资、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主动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现严重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当地监察部门通报。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监督。各县(区)农业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对惠农政策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强农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补贴、补助农户(个人)的资金,要坚持快速便捷、方便群众原则,按程序及时核定,通过“一折(卡)通”等形式足额发放到位;对公益性的补贴资金(如农民培训等),也要按村、按受益点为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三)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加强执法监察。各县(区)农业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收支、补偿报销和受益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执行强农惠农工程资金使用“五制”规定。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将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意念和具体人,做到项目建设有人管、资金风险有人担。

  (五)加强部门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强农惠农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认真受理和查处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和农业、畜牧、农机部门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重点是将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依据、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补贴标准、资金发放情况等政务网站、印发宣传手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广泛向人民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二)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四)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某项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农业、畜牧、农机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要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等处理。

  (五)对违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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