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按照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文书格式填写申请文件,以纸质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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