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号,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原企业名称、新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书。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非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不得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四)非公司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五) 非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 非公司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事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七) 非公司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在异地(跨原登记机关管辖地)增加或减设分支机构。
三、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5、公告。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2000.第96号令,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通知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