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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事项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90号发布,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2、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3、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4、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5、公告。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通知精神,从201311日至201412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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