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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事项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1228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四、办理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告。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清算公告费、注销公告费由报社收取。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 (08352223468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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