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公布,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条件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⑧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不得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自作出决议或审批部门批准后30日内。
(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七)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自得到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八)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
三、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程序
1、公司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5、公告。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通知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