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四、办理程序
1、公司自决定或决议设立分公司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通知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