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五)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六)《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90号发布,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2-50人,一人有限公司1人,股份公司:2-200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2、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4、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通知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