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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11: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请问医疗保险可以跨省市转移吗?可不可以请人代办?

答: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代办转移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我因工作原因离开雅安,医保卡里的钱能取出来吗?

答:就你所说医保卡个人账户方面问题,根据《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雅府发〔201018),参保人在向市外转移医保关系时,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请问参保单位每年年初怎样申报医保?是不是按医保局下发的缴费文件的最低标准填报?

答:职工医疗保险根据《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雅府发〔201018号)以及《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雅劳社发〔201042号)等有关规定,缴费基数最低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其中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数的按实际工资总额缴费,最高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即: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需要强调的是,缴费文件是医保经办机构认定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的依据,单位只需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就行了。

4、请问雅安市最近几年的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雅府发〔201018号)以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府函〔200924 号)和《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雅劳社发〔201019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并设定上下限,除2010年度和2011年度按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纳外,其余年度均按7.5%缴纳;个人则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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