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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8-22 10: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8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将进一步完善,基本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特别提出加快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

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主要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性支出。保障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县级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安排预算,确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额落实,不得在政策标准内留下硬缺口;基本保障确有差额的,省、市(州)给予相应补助,帮助财政困难县(市、区)提高基本保障水平。

为增强基本保障能力,我省将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基本财力保障稳定增长机制。除三州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外,其余县(市)全部纳入扩权强县试点改革。同时,将加快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有序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工作,完善乡镇财权与事权,调动乡镇和村级履职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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