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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打侵权 红盾护农助农耕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4-08-20 14: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4317,雅安市名山区工商局在开展“红盾护农”活动中,接到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投诉”,称名山区红星镇龚店村宋大奎化肥门市对外销售的“撒可富”复合肥涉嫌侵犯中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名山区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通过依法询问相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经调查确认,检查中发现门市内有标有中国苏北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复合肥42袋(其中40公斤/袋的6袋,50公斤/袋的 36袋)。而“撒可富” 商标是中阿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该公司没有许可或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撒可富”商标;此批销售的复合肥商标及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撒可富” 字样和图形,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名山区工商局对当事人罗泽伟作出了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宋大奎处未售出的中国苏北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撒可富”40公斤/袋的6袋,50公斤/袋的36袋;二是罚款21600元。

此案查处有以下主要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一、查办侵权案件及时。名山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的当天下午就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当即查出案件当事人罗泽伟(男,汉族,51岁,蒲江县鹤山镇张塘村8组人)有重大侵权嫌疑。经查,此批复合肥共4吨,该批产品包装袋正面左上部显著位置标有及撒可富化工复合肥料字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当事人罗泽伟被通知到达宋大奎门市,并承认该批复合肥是委托宋大奎销售后,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剩余的40公斤/袋的6袋,50公斤/袋的36袋进行了暂扣封存在工商局库房保管,并于次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案件佐证材料详实。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取证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书面《声明》、生产厂商的《鉴定报告》、《授权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等,为案件处理提供了证据基础。

三、引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是雅安市目前发现和处理的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案件查处,切实维护了被侵权企业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对打击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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