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管理,并负责跨县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查询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城乡居民家庭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资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受托代低保申请人转交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等组成。
第十一条 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审核,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率达到100%。调查结束后,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和收入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
(三)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四)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和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六)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以缴纳票据为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以及所分摊的月份来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在财产认定。
(一)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土地和机动车辆按照登记人认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比对,比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材料审查: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达到100%。
(二)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三)信息比对: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的地方,应当采用部门联审、手工比对的办法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局经过审查,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依照雅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或下季度)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低保家庭,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7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2倍。
(二)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或拥有商业门面、店铺、车库。
(三)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非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灾后重建原因)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拥有汽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在高中及以下学期内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注册的公司、企业。
(九)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算与评估的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低保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区)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増发手续。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季复核一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纳入长期公示范围予以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查询机制。
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县(区)民政局应当健全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家庭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对申请享受政府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2.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3.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5.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6.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7.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8.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9.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0.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12.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3.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2014年5月12日
附件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联系方式 |
接收材料 |
接收 时间 |
申请人或 代理人签字 |
接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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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乡镇(街道)低保服务窗口接收申请登记簿内页。
附件2 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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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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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户籍性质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残疾等级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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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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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户籍性质”填列城市或农村;2、“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3、“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赡(抚、扶)养费等所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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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赡扶抚养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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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户籍性质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残疾等级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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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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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船舶、工程机械□;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车库□;3、大型农机具□;4、注册公司或企业□;
5、存款及证券、债券□;6、住房情况:自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租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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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月开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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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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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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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近亲属关系 的家庭成员 |
近亲属 人员姓名 |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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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
倍的罚款。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后附《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3〕208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本人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同意 县(区)民政局和本户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
申请人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含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注: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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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5 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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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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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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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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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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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学历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精神病 |
艾滋病 |
残疾等级 |
农转非人员 |
水库移民 |
农垦企业人员 |
森工企业人员 |
散居归国华侨 |
退役军人 |
两劳释放人员 |
社区矫正人员 |
在校生 |
从业状况 |
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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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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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 |
种稙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财产租赁变卖收入 |
土地流转收入 |
养老 |
赡扶抚养费 |
生活 |
其它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
姓 名 |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 |
家庭 |
人均收入 |
家庭成员从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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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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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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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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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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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 |
住房 |
机动车辆 |
金融资产 |
其他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月水电燃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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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人 |
建筑面积 |
地址 |
类型 |
购置登记人 |
种类 |
金额(市值) |
类型 |
登记人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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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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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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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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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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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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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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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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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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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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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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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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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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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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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户籍性质”填列城市或农村;2、“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3、“学历”填列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4、“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5、“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从业状况”填列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单位退休。在校生;:小学、初中、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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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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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请低保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的居民参加旁听。本次民主评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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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决表
序号 |
村(组) |
申请人(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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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 |
家庭月收入(元/月) |
家庭财产 (是否超标) |
家庭消费支出(是否超标)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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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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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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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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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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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 □消费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8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
本次民主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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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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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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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低保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纳入保障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保障人数 |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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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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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障人员 |
补差 救助 |
重点 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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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纳入保障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 人口 |
居住地址 |
不予保障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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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0 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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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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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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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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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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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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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残疾 |
重残 |
重病 |
在校学生 |
学龄前儿童 |
60岁以上老人 |
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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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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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收入: 元。 |
住房: 套,人均建筑面积 ㎡。 |
水 电 燃 料 费:□超标 □未超标 通 讯 费:□超标 □未超标 物 业 管 理 费:□超标 □未超标 非基本生活用品:□超标 □未超标 其 他:□超标 □未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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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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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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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 建议予以保障。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救助总额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 建议不予保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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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 |
□ 予以保障。从 年 月起纳入 类管理,家庭月补助总额 元。 重点救助×××, 元; ×××, 元。 (若对镇街建议金额有调整,应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依据。) □ 不予保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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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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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应计收入成员人数”包括共同生活的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家庭成员;“申请保障成员人数”指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 3、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
附件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集体审核,区(县)民政局对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拟审批意见。现将辖区申请家庭拟审批意见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申请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其中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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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补差 救助 |
成员重点 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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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 ×××(学生、残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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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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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保障申请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
家庭住址 |
不予保障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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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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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车库;4、拥有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家庭消费支出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4、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5、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6、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 年 月 日报来的 户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已审批。其中, 户批准纳入城市低保,请组织所在社区(村)纳入长期公示范围予以公示; 户不符合保障条件,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保障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保障人数 |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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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
居住地址 |
|
重点保障人员 |
补差 救助 |
重点 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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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纳入保障家庭
序号 |
村组社区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 人口 |
居住地址 |
不予保障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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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13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原因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 县(区)人民政府或雅安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县(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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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县(区)民政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