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1、未经规定程序进行审签的;
2、未经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的;
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依申请公开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6、保密审查、审签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的。
雅安市粮食局
2014年8月7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