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从9月1日起将对公务用车进行社会化改革,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此外,《办法》从三公经费、机关资产配置、办公用房、会议数量等多方面,为机关事务单位再上“紧箍咒”,并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等“歪风”给出了治理措施。
根据《办法》,公务用车将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车辆的配备、更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应当查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严格落实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公务用车的社会化改革被再次强调,同时包括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此外,《办法》要求政府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经出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租金收入上缴国库。《办法》也首次明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统一权属登记。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适当集中建设办公用房,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三大政府账本,历来是市民关注的重点。对此,《办法》也做出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办法》还设立了问责机制。若有相关部门或个人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无批准文件擅自为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等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