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北外环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管理的执行全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
第三条 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预结算、竣工交验等)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接到项目建设任务后,负责及时制定工程项目计划,拟定责任人,收集相关资料并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协调各工程相关部门的关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直至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后移交工程项目建设组。
第五条 工程建设组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项目施工管理、中间计量、变更审核、隐蔽验收、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移交存档、保修工作。负责督促、巡查、协调施工单位现场工作。配合项目前期工作组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进度款的审核,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计量和变更等工作。
第六条 征地搬迁和项目协调工作组负责工程项目涉及的征地搬迁和过度安置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能如期进场施工;定期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 资金保障组负责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搬迁和工程进度款,做好工程的预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检查工作,按工程进度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第九条 信息和信访维稳组负责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沿线群众的纠纷、矛盾调处、稳控工作。
第三章 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承包单位确定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按照川办发〔2013〕37号文件执行,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货物供应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1.订立合同须按有关订立合同流程、程序办理。施工合同由业主单位制定范本进行内审后送法律顾问、市住建局造价站、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完善后报副指挥长审批。
2.订立合同时,项目前期工作组应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词句严谨,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主要注重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质量的要求;勘察费、设计费取费标准、金额及支付;发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2)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工作内容范围;工作质量及提交工作成果的质量、时间的要求;受托人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报酬及其支付等。
(3)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标准及程序;质量保修;施工技术要求和标准;工程变更洽商、工程款及其支付;施工承包商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等。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技术要求和标准、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供货地点、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供货商的主要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订立后,项目现场负责人认真做好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1)在收到合同相对方的信函、文书后,及时查阅并提出对策,采用书面形式及时报告。
(2)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会议纪要等资料。
(3)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详细地加以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且有效的处理措施和对策。
4.合同纠纷、索赔管理
(1)合同纠纷、索赔的预防
项目前期工作组订立合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使合同条款完善,词句严谨,减少甚至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相关内容而导致发生纠纷或索赔。
工程建设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或给予对方答复,避免发生因已过索赔期限或答复期而无法主张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通过协调、沟通、协商等手段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索赔的发生。
遇到有可能引起纠纷或索赔的问题,应及时、全面地做好书面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使合同相关方在有据可查,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索赔的发生。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对方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向对方提索赔报告;同时,应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更大损失。
(2)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工程建设组组织相关工作组及时采取召开专题讨论会、加强协调等措施,使得相关方相互沟通、增进了解,争取通过各方的友好协商使纠纷得以解决,必要时将解决结果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落实;如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易造成工程停工,对各方均有不利影响,应慎重考虑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进度管理
1.项目现场负责人必须在进场前督促施工项单位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分阶段进度计划表,报监理审核、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每月30日前,及时上报次月计划表监理审核。
2.施工单位项目部未能按月计划完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在次月初的5日前将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将采取的补救措施报监理审核、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1.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质量目标组织实施,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2.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制定各项目工序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 督促施工单位争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1.项目施工中涉及设计图纸为优化设计必须变更和设计图纸外必须增加的部分变更工程,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审计机关加强对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工程变更事由成立的,必须严格按雅府发〔2012〕8号文件程序进行执行。
(2)变更经五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请指挥部同意,再按相关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2.指挥部聘请交通、道桥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专家组,参与对现场技术指导和设计变更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计量管理
1.项目工程计量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清单计量规范和投标企业报价进行计量。
2.项目计量的确认程序为:
(1)承包人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2)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工程建设组负责人审批、签字。
(3)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管理
1.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监理合同要求承诺到位,做到监理人员技术水平满足工程需要。
2.监理单位要严格按《技术规范》、《监理规范》和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监理细则,严把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关,向业主提交一个满意的工程。
3.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中采用的重要原材料和重要施工地段及关键部位,按规范严格把关和做好施工旁站,严防各种质量问题发生。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制度
1.严格按《雅安市北外环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尾款。
2.每月25日由施工单位上报当月的计量工程量和应支付的计量工程款,现场代表(经办人)填报工程建设资金审批表,按程序上报工程项目建设组审核签字。
3.资金保障组根据认定的形象进度,合同单价约定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拨付。
4.工程预付款、超合同范围或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由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后方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