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重点项目雅安市北外环线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做好财务预算,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好会计档案,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城投公司法人,下同)对指挥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责。
(2)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批准的投资计划内按项目使用管理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资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批支付、高效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3)计划(合同)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依照施工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如遇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审核,指挥部认可后,提交工程变更资料,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批。
(4)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和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财、钱、物”和“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分管,留存银行的印鉴由办公室、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5)大额经费开支应事先申请。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违反财务制度和超越审批权限及提高标准的经费开支。
(6)严格财务内控检查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执行日清月结的会计管理办法,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二章 审核审批责任和权限
第四条 审核审批责任
(1)经办人员在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资金保障组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共同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费用报销标准。
(3)工程款支付根据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由监理单位、项目单位现场管理部门、指挥部监督检查组、指挥部资金保障组进行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工程预付款或超合同范围支付的工程款由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后支付。其他费用开支由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按权限分别处理。
第三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下设资金保障组,整合雅安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管理项目资金。
第六条 会计的岗位职责:
(1)具体组织会计核算,设计会计核算形式和程序,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处理会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审查重要会计事项;监督各项工程预付、预收、应收及其他往来款项的清理和收付工作。组织好有关部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接待工作。
(2)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3)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会计报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会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监督各类资金的到位和筹集情况,保证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
(4)收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等资料,根据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财务分析。
(5)负责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各种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和日常保管,年度终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
(6)做好已完工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材料物资管理的基础工作,收集工程竣工决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健全账簿记录,为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做好准备。
第七条 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资金的收付,并及时登记账簿。
(2)现金管理要求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3)妥善保管银行留存印鉴,不保管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4)严格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并在规定期限内督促领用人员及时办理款项清交、票据注销登记手续。
(5)配合会计做好各项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本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工程款结算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八条 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截留、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第十九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本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都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银行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顺时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结出余额。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本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纸。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资金保障组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起扣点、抵扣方式及抵扣时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拨付的一般程序。
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款,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交拨款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的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单》--报监督检查组签署意见-----报资金保障组签署意见----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拨付。工程预付款、超合同范围或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由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三条 拨付征地拆迁费用程序为:
根据确定的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标准,由雨城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资金保障组签署意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指挥长审定后拨付。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报批表、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资料和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雅安市地税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要提交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结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建设部门的工程质检报告,建筑业统一发票等合法的会计原始票据。
第三十六条 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九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要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数为使用的控制基数限额开支。
第三十八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零星工具、器具等实行统一采购,由指挥部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申报计划,由其统一购置和发放。购置办公用品要设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台账,完善领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和备用金,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借支,出差后及时报销,结清借款,严禁公款私存和借支大额公款。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费支出的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及相关附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违反财务管理要求的开支、原始票据不齐全的各种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日常经费审批权限:凡单笔财务支出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凡单笔财务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指挥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固定资产是指指挥部购置自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购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资金保障组会签后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核准,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做到资产使用责任到人。项目完成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费用中的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理费等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第十章 竣工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和人员的参与,共同编制财务决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及条件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3)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
(4)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5)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基础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等。
2、编制竣工决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3、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财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核对,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2)核销和报废以及转出资产的报批处理;
(3)核对账目,调整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4)整理和准备编制决算所使用到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市审计局投资分局对指挥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组要对所拨付的征地拆迁款、工程前期费用及工程进度款按照相关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保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