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保管
印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保管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印章管理员每次用印后要收妥,下班时要将印章锁好。印章不准取出保密室外使用和存放。要常保养、加油,以保持字迹的清晰。
二、印章使用
1、用印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
2、使用印章应在指定的位置盖印,并做到端正清楚,用印模糊不清的文件材料不得发出。
3、各类文件(请示、报告、通知、意见、信函等)用印要严格执行有关发文规定,以加盖不同类型的印章,未经领导签发不得用印。印章管理员必须先检查(包括:批准者、文函格式、份数等),如发现有错漏要及时纠正。如有异议,须即请示领导。文函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
4、没有文件编号的文函用印,也必须由有关领导审签同意后用印,重要材料底稿应交综合科存档。
5、以本局名义上报的各种报表,须经填报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
6、本局干部职工身份证明材料用印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必须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用印。各种证明材料两页以上者要盖骑缝章,复印文件不盖章。
7、对一些内容相同、用印频率高的材料(如荣誉证书等)用印,必须有文件依据。
8、严禁在各种空白纸张上盖印。
9、用印应由印章管理员办理。
10、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用印应予拒绝。
三、用印登记
用印原则上实行登记制度。设立“用印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用印编号、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盖印人、份数等。